谷爱凌的商业收入和冬奥奖励,是否需要同时在中美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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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式滑雪女子大跳台的冬奥夺冠,使谷爱凌备受关注。作为优质体育明星,谷爱凌成为众多品牌和企业代言人,并取得可观的商业收入;而作为冬奥冠军,谷爱凌也将获得丰厚的冬奥奖励。


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谷爱凌是否需要就这些收入和奖励在中美两国同时纳税?


首先要明确的是,本文讨论的前提是谷爱凌持有中国国籍且尚未放弃美国国籍。谷爱凌2019年6月宣布加入中国国籍,有网络好事者声称,通过登录美国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网站(该网站按季度公布弃籍人员名单)无法查询到谷爱凌放弃美籍信息,经笔者查阅该网站2019年以来的弃籍公告,确实未发现Eileen Feng Gu(谷爱凌英文名),当然不排除笔者遗漏或公告信息延后的可能。


两年多前,谷爱凌用这张照片宣布回归中国。


一、古爱凌的纳税身份


  1. 谷爱凌是否要在中国缴税。

    谷爱凌拥有中国国籍,并代表中国出征冬奥,目前生活和工作重心都在国内,经济利益也主要在国内,可以认为其习惯性的居住地是中国,从中国税务机关角度,应将其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2. 谷爱凌是否要在美国缴税。

    假设谷爱凌尚未放弃美国国籍,基于美国对其公民全球征税的特点,谷爱凌会被认定为美国的居民纳税人,其在中国取得的收入,也会被纳入到美国国税局IRS的征管当中。


  3. 双重税收是否能够避免。

    在中美两国同时将谷爱凌作为居民纳税人情况下,谷爱凌将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尽管中美曾经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简称“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但在该协定的议定书中,美国做了条款保留“……双方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虽有本协定规定,美国可以对其公民征税”。

    也就是说,美国对其公民的征税不受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限制,那么基于对等原则,中国也一定不会放弃自己的税收权力。



二、谷爱凌的收入和奖励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商业代言取得的收入在中美两国处理相类,都会将其作为劳务收入(Earned Income),列入综合所得;而且作为各自认定的居民纳税人,无论其来源是否为本国境内,均需纳税。这儿主要讨论冬奥奖励是否可以在中美享受税收优惠。


一般而言,谷爱凌获得的奖励可能会来自政府部门、外国或国际组织,企业赠予,或个人赠予。


各级政府部门、外国或国际组织奖励,其性质属于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偶然所得,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部级以上人民政府、外国和国际组织的颁发的体育方面的奖励可以免税;企业或个人向运动员的赠予,应当视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情形,符合条件的应作为个人所得中偶然所得,征收个税。


谷爱凌是否需要对前述冬奥奖励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答案是肯定的。


美国税法典对奖品和奖励也有具体规定,根据美国税法典第74节规定,一般原则上,奖品和奖励都应列入到应纳税总收入中,但有例外情形,其中与谷爱凌有关的例外情形是第47节(b)分节,因宗教、慈善、科学、教育、艺术、文学或公民成就所收到且接受人并不需要因受赠在将来提供劳务的,所受奖品奖励可以不作为应纳税收入;以及第47节(d)分节,以单身身份申报纳税,调整后收入(Adjusted Gross Income)未超过50万美元的,因奥运比赛或残奥会比赛获取的美国奥委会发放的奖励可以免税。在谷爱凌代表中国出赛的前提下,以上税收优惠,谷爱凌显然无法享受。


因此,谷爱凌需要就冬奥奖励在美国缴税。


三、谷爱凌双重税收的抵免


Image

谷爱凌的Double cork 1440


如前文所述,谷爱凌的双重税收应该不能避免。但中国、美国都有各自的境外收入抵免政策。


因为谷爱凌的商业代言收入和冬奥奖励主要来自国内,税收会在中国先被代扣代缴,所以谷爱凌可以在美国纳税申报时选择美国税法典相应的抵免政策,相关政策主要有境外税收抵减、杂项抵扣,或申请海外所得收入豁免,三者不可重复适用,且有各自门槛,根据谷爱凌现在的收入水平,上述减免政策无法起到完全抵免双重课税的作用。


但如果谷爱凌有部分收入源自国外,且已先被美国或他国征缴税款;谷爱凌也可以从其应纳税额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境外所得根据我国个税法计算确定的应纳税额。


不管如何,在谷爱凌代表中国出战并为中国取得金牌的情况下,不应将体育政治化,对谷爱凌应当给予更多的赞赏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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